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阳光四季小区××××商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77Q6P7U。 法定代表人: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柱彬,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延生沐足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行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7Y。 法定代表人:刘亦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延生沐足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八案【(2021)粤1702民初2217、2219-2225号】中,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2021)粤1702民初2217、2219-2225号八件案的起诉。 每个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喜元 人民陪审员 李开茂 人民陪审员 黄思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景青 书 记 员 蔡欣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