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家志,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颐丰园小区3号楼2802号房屋一处,现因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了(2017)豫15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王鑫的诉讼请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信阳市羊山新区颐丰园小区3号楼2802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庞 伟 审判员 李郁海 审判员 周勇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