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王明,男,****年**月**日出生,住阿拉尔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1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王明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田王明与严某某(已另案判决)在阿拉尔市××号工业园区××纺织厂在建消防站内使用断线钳将+ZA-YJV-3*70+2*35型号电缆线剪断66米后盗走,销赃至阿拉尔市××团杨某某(另案判决)的废品收购站。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电缆线单价183.70元/米,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124.2元(以下币种同)。

2.2019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田王明与严某某、严某2(已判决)在阿拉尔市××道××号的电缆线剪断20米后盗走,销赃至阿拉尔市××团杨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电缆线单价75.23元/米。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504.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王明伙同严小宁(已另案判决)、严远宁(已另案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628.8元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王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田王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王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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