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尤贵,院长。 被执行人:何某华,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何某华受贿罪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刑终318号刑事判决书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7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何某华缴纳罚金20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3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住房公积金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01.65元、1379.55元、1236.71元、4303.1元、9975.82元,共计人民币16996.83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强制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在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中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记录,公积金账号45×××16,当前余额为203482.3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强制扣划183003.17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查封,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解封。对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3部,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分别为383.33元、183.33元、326.67元,建议拍卖保留价格分别为307元、147元、261元,本院决定第一次起拍价分别为307元、147元、261元,2021年6月4日上午10时整,经司法网络公开拍卖,竞拍人潘某庭以312元最高价竞拍成交。另2部手机因竞拍人孟某林、郑某亚只缴纳保证金,余款逾期未缴纳,已悔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2刑终318号刑事判决书、(2020)桂1227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