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森宝装饰工程部。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兴隆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森,该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江城大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秦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森宝装饰工程部为与被申请人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3)东辽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3)东辽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在2013年7月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再审申请人显然未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亦未提供存在不受再审申请期限限制的法定情形的证据,其申请不符合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森宝装饰工程部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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