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朋林矿山设备经销部。 住所地:灵宝市八一路与弘农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卜林朋,业主。 被执行人:吴正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朋林矿山设备经销部与吴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吴正波与其妻陈春霞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有C组团28幢A单元301室119平方米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22270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正波与其妻陈春霞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有C组团28幢A单元301室119平方米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2227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