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滇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09750925F,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东鱼路**。
负责人李丽敏,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加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告杨红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滇源支行诉被告叶加祥、杨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滇源支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滇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滇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1元,退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滇源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