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绿山,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张海青,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绿山与被执行人张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晋0302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房产信息,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无证券、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患病,无收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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