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全见,男,汉族,约44岁,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桂兴诉被告刘全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桂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全见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为证。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捌万元整,月息一分,借款人,刘全见,2016年8月24号。当时被告称三个月还款,但至今被告也未偿还原告任何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请判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桂兴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刘全见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准确送达地址,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桂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李桂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