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作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吴利,男,满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作全与被告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作全、被告吴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作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2500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利系养殖户,2019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玉米,欠原告玉米款25000同年7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吴利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玉米款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利辩称:被告承认曾欠原告玉米款25000元,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上述欠款通过微信转账偿还15000元,又给了原告10000元现金,欠款已结清。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吴利从原告张作全处赊购玉米,共计欠款25000元,并于同年7月15日出具欠据一张。经催要,后被告偿还15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玉米款25000元,并提供被告亲笔签字的欠据为证,被告虽对欠条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是被告提出欠款已偿还,对此,被告提供了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赵某证明自己和被告去原告家中,通过自己手机给原告转账的方式替被告偿还15000元,另外还给原告10000元现金,欠款已还清。原告承认赵某替原告偿还15000元的事实。但是否认偿还10000元现金的事实。对于证人赵某通过自己手机给原告转账的方式替被告偿还15000元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赵某给付原告10000元现金的证词,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观臆断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对此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玉米款10000元。被告无理拖欠货款,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作全玉米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127.5元,应予退还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