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丁伟霖,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丁伟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大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佳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