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梁家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昭与梁家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向梁家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豫1202民初2761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家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梁家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