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彦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吴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担保人:周智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彦伶与被申请人吴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彦伶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吴海清向申请人周彦伶支付借款本金95.9万元;2、判令被申请人吴海清向申请人周彦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为145.7314万元);3、判令被申请人吴海清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为防止被申请人吴海清转移财产,申请人周彦伶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清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周智健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岳阳南湖风景区湖滨办事处湖滨社区清华苑*栋**室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为申请人周彦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彦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清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周智健名下的坐落于岳阳南湖风景区湖滨办事处湖滨社区清华苑*栋**室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岳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彦伶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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