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6号。

负责人:谭洪震,行长。

被执行人: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铁铭。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7号楼1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金成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铁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黎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扬州贝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长城路1号2栋307号。

法定代表人:缪祖平。

被执行人: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裕民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

审理经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0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1日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查封的同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但因缺少评估所需要的资料,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退回委托。执行期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无法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辽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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