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全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杨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卢索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州诉被告杨志强、卢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志强、卢索玲的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志强、卢索玲的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琼 审 判 员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霍梅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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