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全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杨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卢索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州诉被告杨志强、卢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志强、卢索玲的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杨志强、卢索玲的银行存款共计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琼 审 判 员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霍梅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