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坤,女,1979年4月17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国泰消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双吉街吉航维修综合厂新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丛前,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田坤与吉林国泰消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经开劳人仲字(2021)第7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田坤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余款为0元。后双方当事人来院,经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吉林国泰消防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丛前用其个人名下专利为公司偿还部分债务,具体是专利号是(1)ZL201120270954.6;(2)ZL22239446.0无偿转让给田坤,双方自行去专利事务所办理,转让费用由王丛前承担。待公司情况好转时再向田坤支付96000元,约定履行时间不超过一年。鉴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经开劳人仲字(2021)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嘉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