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春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张春娜罚金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2021)豫0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张春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因被告人张春娜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及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高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