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忠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申请人:邓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忠兴与被申请人邓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0日发出(2020)粤0825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邓庚在收到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本院所发出的支付令后,于同年12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债务是他与崔赐、李光成三人共同用餐所欠,不应由其一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邓庚对申请人张忠兴要求其清偿的债务有异议,不宜继续适用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粤0825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38元,由申请人张忠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