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正安镇赵屯村*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帅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