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建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710834544Y,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乔戈里路0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懿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文与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第三人王懿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宋建文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第三人王懿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建文撤回对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第三人王懿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建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娇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娜尔·亚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