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第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UQB636L。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灵谱,该司员工。
被告:蔡湘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20××××××××××××*。
法定代理人:蔡锡中(蔡湘琳之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5××××××××××××*。
被告:蔡锡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湘琳、蔡锡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