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246号。 负责人:王红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荣,男,该行职员。 被告:安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被告:南国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阳澄巷27-41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闫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安艳艳、南国勋、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被告闫俊现羁押于石嘴山监狱,因受疫情影响,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胡洪春 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
裁判日期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雷娟娟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