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同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代理人:徐金满,系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琪琪,系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会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崂山区旺德福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228号2号网点。
经营者:俞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同玲诉被告张会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同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韦同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