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55号。
负责人:郑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青,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琪(实习),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123号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414.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担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414.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