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陈亚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方伟林与陈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陈亚楠支付方伟林62584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份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682.30元。方伟林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亚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5日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在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方伟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亚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方伟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