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崇岭,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巴尔虎右旗融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泉,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崇岭因与被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融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结合王崇岭的再审申请书及补充材料,归纳其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为:1、请求支付赔偿金及利息,法院没有支持,违反法律规定,2、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及利息,请求融泰公司与王崇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两项请求法院没有支持,违反法律规定,3、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310.67元及利息4823.78元的2倍计50268.9元,因为被申请人2020年7月才通过银行支付;4、请求返还罚款(申请人及8名证人)、返还对申请人无法律依据的罚款及利息,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5、请求支付2019年1至3月工资及利息,法院不予维护,违反法律规定;6、请求赔付工资及利息损失,法院不予维护,违反法律规定;7、王崇岭在上诉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审理无法律依据,请求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费用;8、请求支付失业金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王崇岭的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支付赔偿金及利息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本案系融泰公司与王崇岭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融泰公司不再与王崇岭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而非融泰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不支持赔偿金诉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崇岭提出的该项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及利息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该两项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案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但从原审表明的双方当事人连续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来看,本案已不符合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原审法院不支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双倍工资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崇岭提出的该两项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增加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支持的问题。经审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是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而不是依据当事人支付该款项的时间确定的,故王崇岭提出的该项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返还罚款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在本案诉讼中,王崇岭没有提供被申请人对王崇岭所主张事项进行罚款的证据,故王崇岭提出的该两项返还罚款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支付2019年1至3月工资、利息和赔付工资、利息损失以及支付失业金及利息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该三项诉请的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王崇岭提出的该三项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能否支持的问题。经审查,因劳动争议诉讼而产生的车票费、住宿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王崇岭提出的该项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王崇岭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崇岭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