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彩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爱军因与被上诉人岳玲、杨彩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撤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爱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爱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岳玲、杨彩侠承担。事实与理由:杨彩侠出借给岳玲20万元,系杨彩侠与张爱军夫妻共同财产,张爱军与杨彩侠有平等的处分权,岳玲应该知道此笔借款是张爱军与杨彩侠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张爱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财产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错误。杨彩侠经张爱军同意将20万元借给岳玲,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该借款及产生的孳息均是杨彩侠与张爱军夫妻共同财产,杨彩侠与岳玲达成调解协议,在未征得张爱军同意的情况下扣除该笔借款的利息,侵害了张爱军的利益,该调解书应该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岳玲辩称:借款案件已经调解完毕,通过一审法院岳玲已经还清借款。

杨彩侠辩称:调解是客观事实,杨彩侠与岳玲是好朋友,觉得本金给了就行了,利息就不要了,夫妻财产都是杨彩侠管理,张爱军确实不知道调解的事实,后来杨彩侠、张爱军准备买房子,才给张爱军说调解的事情,张爱军不满调解方案。

一审原告诉称 张爱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2、判决岳玲支付张爱军利息五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岳玲、杨彩侠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事实:杨彩侠向岳玲出借三笔款项,共计20万元。因岳玲未按期偿还借款,杨彩侠诉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皖13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岳玲自愿偿还借原告杨彩侠款20万元,于2018年10月9日前偿还完毕。二、被告岳玲如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岳玲应支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6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已给付的3.5万元利息应给予扣除)……”。2018年9月28日,岳玲通过银行卡转账向杨彩侠偿还借款202794元。另查明,张爱军与杨彩侠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本案张爱军认为岳玲、杨彩侠恶意隐瞒达成达成(2018)皖13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目的在于逃避履行债务。杨彩侠向岳玲出借的三笔款项都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并且附有相应的转款记录,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并不违法也未损害张爱军的民事权益。张爱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案涉调解书系岳玲、杨彩侠恶意隐瞒张爱军的情况下作出,因此对张爱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爱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爱军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张爱军提供证据一、证明人熊玉梅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岳玲、杨彩侠、张爱军均熟识,岳玲对于杨彩侠、张爱军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熊玉梅的视频,证明其出具证明是自愿的,具有真实客观性。证据二、房产证,证明张爱军与杨彩侠共有港丽锦绣江南房产;杨彩侠的存折两份,张爱军的存折一份,证明用共同财产经营生活,出借的钱是家庭共同财产。岳玲、杨彩侠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岳玲、杨彩侠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知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处理权”的夫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杨彩侠借款给岳玲,在岳玲没有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杨彩侠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岳玲还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爱军并没有要求参加杨彩侠起诉岳玲偿还借款的诉讼,因此有理由相信杨彩侠放弃利息的请求为杨彩侠、张爱军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杨彩侠与岳玲不存在恶意串通,故张爱军以杨彩侠与岳玲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利息的请求没有经过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爱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王思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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