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1,1994年3月9日,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孟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马某2,1971年7月12日,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夏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1、孟某、马某2、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