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李振,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孙志远,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14号。
负责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侯翠玲与被告李振、孙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40.16元,护理费3,400.00元,误工费13,200.00元,合计17,940.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志远驾乘车辆的保险人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翠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