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莉,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正龙,男,****年**月**日出生,住第六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莉与被执行人马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正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莉案款22255元、本案执行费234元,合计22489元。
因被执行人马正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正龙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正龙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马正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马正龙名下无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正龙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期限为无期,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发布;本案执行费234元被执行人马正龙已缴纳,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225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莉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于本院调查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