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5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现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综合庭移交的被执行人曹某某诈骗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正处于服刑期中,暂无履行能力,其本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湘048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