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被告:石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张广成与石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广成到庭参加诉讼,石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广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粮食、玉米芯等收购业务,被告在其小姑子开的化妆店、货运信息部工作。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被告经常向原告介绍运货车辆。2021年1月25日,被告因急需还信用卡欠款向原告借款,称1个小时后就还款。原告即向被告微信转账12000元。但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月9日还款2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还。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石桂英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及对话记录,被告未质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以所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微信转账及对话记录证实,2021年1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英子-美甲-美睫的微信转款12000元,该微信收款后于当日回复你的钱今天倒不出来了,明天才能倒。之后,于同年2月9日向原告微信转款2000元后,请求原告谅解,称双方之间的事于月底前解决。
另,本案办案人员与英子-美甲-美睫的微信就本案相关事宜联系时,该微信使用者认可其为石桂英,称借的钱肯定是要还给他的,前几天打电话给原告时,原告未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虽无借条等直接证据证实,但被告认可其为英子-美甲-美睫微信的使用者,且在与原告及本案办案人员的微信联系中,均有借款属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借款的事实存在。既为借款,理应偿还。由于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当原告通过微信催要且被告于2021年2月9日还款2000元时,视为期限届满,被告即应即时全额偿还。被告未能在原告催收时全额还款,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当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裁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石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广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石桂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性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