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4214698A。
法定代表人:符海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金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