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泽县兵哥汽车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159号。
经营者:徐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杭中路13号荣兴花园B区7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浩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光泽县兵哥汽车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3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光泽县兵哥汽车服务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光泽县兵哥汽车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延平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郑宗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