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阁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朱济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文阁乡文阁村。 法定代表人:聂艺琼,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乡长。

审理经过

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黔0521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3日签订的《关于代建大方县文阁乡文昌生态花园建设移民项目的续建合同》;二、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650,246.70元;三、驳回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530.00元,由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负担39,615.00元,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615.00元,退回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00.00元。判决生效后,经本院于2020年强制执行到位2,000,246.70元,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6月8日,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未履行部分货款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自愿定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毕节荣基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余款在202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黄家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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