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