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尖六,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县。 被执行人:自正荣,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新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尖六与被执行人自正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云2529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自正荣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9,175元。因被执行人自正荣未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尖六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自正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自正荣名下登记注册有一辆车牌号为云F×××××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有一辆车牌号为云F×××××的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自正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自正荣名下的该两辆汽车,但车牌号为云F×××××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已经注销,未能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自正荣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9,175元、案件受理费540元及申请执行费78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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