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630号江城商务大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28K7XU。
法定代表人:张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省信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工业集中区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1T656C。
法定代表人:高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信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被告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已支付设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已支付设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2022.50元,由原告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