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波,男,xxxx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6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63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