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李占伟蔬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88XJM2R。

经营者李占伟,该蔬菜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7PTEXP。

经营者杜博,该河鲜馆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李占伟蔬菜店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支付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李占伟蔬菜店货款24793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用216元,由被告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负担。因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李占伟蔬菜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负责人杜博限制消费。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三只耳河鲜馆负责人杜博名下位于四川省××县建筑面积为108.06平方米的不动产,因在其他案件中查封,办案中无法执行。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货款24793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用216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3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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