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凤城市双泉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35811-7,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岔路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天竹。
被执行人:潘胜旭,男性,****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傅守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广东诉凤城市双泉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潘胜旭、傅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辽068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凤城市双泉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潘胜旭、傅守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凤城市双泉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潘胜旭、傅守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凤城市双泉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潘胜旭、傅守成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凤城市双泉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潘胜旭、傅守成确定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