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新生,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常明,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新生与被告孙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新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常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新生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常明立即偿还原告90000元借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新生与被告孙常明系同村村民,被告孙常明以其经营的两个半挂车需缴纳租赁费为由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9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孙常明均向原告孙新生出具借条,借条上有被告孙常明的签字及捺印。自2020年10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孙常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孙新生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借据(原件)三份,该证据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新生与被告孙常明系同村村民,被告孙常明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9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孙常明均向原告孙新生出具借条,且借条上有被告孙常明的签字及捺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生与被告孙常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孙新生要求被告孙常明偿还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务应当清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新生借款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孙常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红斌 书记员 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