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住所地祁门县新兴路祁馨商城3幢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3227468411(1-1)。 被执行人:张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寿民存款人民币1263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