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车间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楠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203室(中浙商务秘书5531-凯旋5531)。
法定代表人:陆嘉玲。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楠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楠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8月2日,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