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8FMYHD24。 法定代表人:石波。 被执行人:梁钢,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梁钢归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431000元,并支付罚息342999.23元、复利3327.5元(暂计至2019 年12月25日,此后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620元,执行费103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梁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梁钢未依法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钢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梁钢未依法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钢以拒不申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梁钢适用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梁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4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姚秋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程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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