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培,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春,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宏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宏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