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大飞,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与被告王大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大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朱**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聂 文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 年 四 月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陈 冬 蕾

书 记 员 白 萌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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