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2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鸣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西瑞。 法定代表人:黄安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718.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718.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艳 书 记 员 路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