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原告孙福忠与被告冯作明、窦来忠、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鲁03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六、七、八行“案件受理费8840.00元,减半收取4420.00元,财产保全费2600.00元,共计7020.00元,孙福忠负担3020.00元,冯作明、窦来忠负担4000.0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计2600.00元,财产保全费1820.00元,共计4420.00元,孙福忠负担1984.00元,冯作明、窦来忠负担24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