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坡底村。
法定代表人:朱华杰
审理经过
原告胡志良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志良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